可持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為加強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舞弊風險,建立反舞弊的控制及監督機制,保證公司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相關要求, 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一、舞弊的定義和主要表現形式:
舞弊是指采用欺騙、欺詐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或謀取公司利益,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
(一)虛假財務報告,即導致財務報告不實的故意行為。主要包括:
1.故意改變計費出賬原則、修改計費數據,多計、少計收入;故意少計或多計成本,多計、少計存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2.虛構、隱瞞、刪除交易或事項,編造虛假業務合同、虛開發票等。
3.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或利用關聯方交易調節利潤。
4.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
5.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故意偷逃稅款。
6.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規定,嚴重影響公司會計報表公允表達的其他會計舞弊行為。
(二)收受賄賂、回扣,挪用、侵占資產,主要包括:
1.收受賄賂、回扣,貪污、挪用、侵占、盜竊公司資金資產等。
2.以虛假交易,套取資金。
3.私設“小金庫”、設置“賬外資產”。
4.開辦“三產企業”,侵占公司利益。
(三)違反規定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故意隱瞞損失事實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批準盲目對外投資,造成資金損失浪費。
2.計劃外建設或超概算投資,并造成工程項目長期閑置或浪費。
3.擅自對外擔?;蛳蚪鹑跈C構貸款以及對外拆借資金。
4.經濟合同不公平、商業交易不規范或廉價出售公司的資產。
5.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的損毀、丟失,或故意無償出借、違規捐贈公司資產。
6.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資金、資產損失的其他故意行為。
二、明確反舞弊的職責:
公司各級人員對防范、控制和監督舞弊行為負有責任。各級主要領導是反舞弊工作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履行職責,以建立有效的反舞弊責任體系。
三、建立反舞弊的控制環境:
(一)創建誠實的企業文化環境,貫徹和執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提高員工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自覺性,有效地預防舞弊行為的發生。
(二)建立舉報機制和控制程序:
1.風險管理總部為公司反舞弊舉報、投訴受理中心,負責受理對舞弊行為的舉報投訴及對舉報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匯報、調查和后續跟蹤。
制定舉報投訴受理、調查、處理的管理辦法,建立舉報投訴渠道,明確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通過受理舉報信等方式。
2.建立對舉報信息和記錄的保密制度,確保舉報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員的獨立性。加強對舉報信箱、熱線電話、電子郵箱的安全管理措施。對違規泄漏檢舉人員信息或對舉報人員采取打擊報復的人員,將予以撤職、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風險管理總部應定期向審計委員會進行書面匯報,對本期受理的舉報案件進行歸類、分析及后續處理結果等,對于性質嚴重或影響重大的舉報事件及其調查處理情況應及時上報。
四、建立反舞弊信息的溝通渠道
(一)應通過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或內部網絡等方式,及時將反舞弊政策和檢舉程序進行宣傳;定期進行關于職業道德守則的培訓與溝通,以保證員工能夠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關內容,組織關鍵崗位員工參觀監獄,清楚認識舞弊行為帶來的后果及公司對防止舞弊行為的嚴肅態度,明確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職責。
(二)公司與用戶、供貨商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業務往來要建立在誠實公平的基礎之上,并應向他們傳遞公司道德標準和行為規范的相關信息及要求。
(三)有足夠的能力對已識別的舞弊風險、反舞弊控制活動、已存在的舞弊行為及補救措施等信息進行收集,并能夠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四)對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時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時提出預防及控制措施。對重大舞弊事件的處理結果要向全體員工通報,使其認識到違規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為戒的警示作用。
五、建立反舞弊的監督機制:
(一)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對公司舞弊風險評估和反舞弊措施進行監督。1.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舞弊風險評估和反舞弊措施的有效性。
2.監督公司運用的會計準則、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符合國家會計法規。
3.監督公司的重大非常規交易、公司對舞弊風險的評估、管理層超越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對財務報告過程施加不適當影響的行為等。
4.監督公司職業道德守則、舉報機制的執行情況;監督內審部門對公司內控的評審結果以及針對舞弊風險的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5.定期與獨立會計師會晤,討論關于公司舞弊風險存在的可能性。
(二)管理層有責任建立和維持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以預防舞弊的發生。1.管理層對日??赡馨l生的舞弊事件的預計影響,制定必要的應對、處理程序和措施。
2.當發生舞弊事件時,管理層應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并分析舞弊事件的影響,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預防或應對類似舞弊事件的發生。
3.若舞弊事件涉及到主要管理人員或需執行大量的額外調查程序,可聘請獨立的法律顧問,在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舞弊調查;
(三)內審部門應定期組織對舞弊風險的評估。
內審部門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應充分考慮舞弊風險,將舞弊調查納入審計計劃。內審人員在常規審計中保持職業審慎性,注意對舞弊風險的評估與分析, 及時發現舞弊跡象。
(四)公司對已發生的舞弊事件要采取必要的調查程序及整改措施。
1.檢查人員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2.完成必要的舞弊事件調查程序后,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出具相應的調查報告;
3.對內控缺陷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根據重要性及影響程度進行分級管理, 落實責任部門,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并對整改效果進行跟蹤。
4.如現有的控制措施不能控制已識別的舞弊風險,應及時采取相應的內控補救措施。
六、實行責任追究制:
公司對發生舞弊事件的責任人員,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舞弊責任追究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1.領導責任是指負有相應領導職權的管理人員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圍內 因失職、失察導致發生舞弊事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隱瞞損失等應承擔的責任。
2.直接責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直接操作或參與相關決策,或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失行為,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隱瞞損失等應承擔的責任。
(二)公司對發生的舞弊行為,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處罰規定, 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追究其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分,以及免職、解聘、解除勞動合同等紀律處理,觸犯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七、本規定由風險管理總部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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